系统前端探头的监视范围,应覆盖专用仓库的内部或出入口, 图像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 30 天。二、流向监控要求 1. 严格流向登记,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如实记录生产、储存、销售、购买、使用等各个环节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 2 .严格凭证购销,销售易制爆化学品时,应当查验《条例》第 38 条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证明文件,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留存备查,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 年。 3. 严格购销备案,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 5 日内, 将所销售、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备案。 4. 严格废弃处置,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必须及时、妥善处置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 14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不得随意丢弃, 并将处置方案报公安机关备案。其中,使用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 应当向具有《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并在转让后及时向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报告。 15 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备案登记表销售单位: 所属县(市、区): 属地派出所: 序号销售日期销售品种销售数量购买单位购买人购买用途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姓名身份证编号联系方式注: 1 、此表一式二份,一份由销售单位存档,一份由属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存档。销售单位应在销售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此表上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2 、销售单位要留存每次销售的购买单位的购买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合法用途说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3 、此表及相关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