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推荐复习小抄 2017年1月电大《证据学》开卷考试小抄(已排版)(看完必过)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22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因此,法院也不可能承担证明责任,所以,承担证明责任的,只可能是检察机关和自诉人。另一方面,如果证据不足时,法院要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种判决结果,与检察机关或自诉人的起诉主张联系起来,非常明确地说明,在公诉案件中,由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在自诉案件中,由自诉人承担证明责任。应当注意,公安机关也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这种证明责任,主要涉及有关的程序法事实。另外,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下述两种情况下要承担证明责任:一种是如果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提出反诉,则他在反诉中便成为自诉人。因此,对反诉要承担证明责任,必须提供证据来证明反诉的主张和待证事实。另一种情况, 就是对于一些程序法事实,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要承担证明责任。对于有些程序法事实,被害人也可以提出请求,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也负有举证责任。 43.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如何承担?为什么? 答: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既不是绝对由原告承担,也不是绝对由被告承担,更不是双方平均分配,各承担一半,而是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由原被告分担的。可以说,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担比较复杂。因为民事诉讼涉及的是作为平等主体的当事人双方的纠纷,他们在诉讼过程中完全可能面临着同样的机遇和问题。所以,在不同的案件中,有的可能是原告承担证明责任,有的可能是被告承担证明责任,还有的可能是原被告都得承担证明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证明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 款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学者们都认为该条规定的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充其量只能算是提供证据的责任,即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出证据。这种规定方式对于我国民事审判实务造成了负面影响,因为它并没有规定当事人没有履行证明责任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44.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是如何规定的? 答: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实行举证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