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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废水委托处理合同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外加化验检测费元/ 月计收。如发现有超标及超量,则按《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185 号)第十一条,缴纳超过纳管标准的排污费。三、乙方的工业废水处理费一年总计万元,分次付清;分别第一次在年月日前付清万元;第二次在年月日前付清万元;第三次余款万元。连同一年化验室监测费万元,总余 4 万元,在年月日前付清。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没有正当理由不得随意停止对乙方工业废水的接纳。二、甲方发现乙方超标排放较严重的, 除向乙方征收超标费外, 向乙方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限期不按要求整改的, 根据情节轻重, 甲方并向乙方提出经济赔偿, 赔偿金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超标特别严重的, 甲方有权采取以上措施外, 并还将终止合同。三、甲方自发送收费通知单 10 天内,乙方延期缴纳废水处理费,按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延期 15 天后,乙方仍不交纳废水处理费,作为乙方违约处理,本合同将自行终止。第五条,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 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理由, 在取得有关主管部门证明后, 根据双方协商后确定, 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 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承担违约责任。 5 第六条,其它: 一、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二、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至年月日止, 合同有效期为年, 合同执行期内, 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未尽事宜, 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 甲乙双方各执二份。二、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如需进一步合作,合同需要重新协商确立。被委托方单位(甲方): 委托方单位(乙方): (公章)( 公章) 法人代表:( 公章) 法人代表:( 公章) 地址: 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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