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Р第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Р第五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Р第六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Р第七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Р第八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Р其他Р第一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Р第二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Р第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Р第四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Р第五条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Р第六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Р第七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Р争议的解决Р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