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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解答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  |  页数:11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关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 公安机关立案后又撤销案件的,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撤销案件不当的,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18. 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是否属于立案监督案件? 答: 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属于立案监督案件。对于由公安机关管辖的上述案件, 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 决定是否报请省级检察院批准直接立案侦查或者适用立案监督程序。如果选择适用立案监督程序, 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 审查逮捕部门可以按照办案程序进行审查, 提出是否直接立案侦查的意见, 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提请省级院批准直接受理。 19. 对于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应如何予以监督? 答: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 应当认真慎重地审查, 公安机关确属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378 条的规定, 对公安机关没有提请批准逮捕的, 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在办理此类案件时, 要从严掌握。 20. 审查逮捕部门发现本院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如何予以监督?答: 审查逮捕部门发现本院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报请立案侦查的, 应当写出《建议立案侦查书》报主管检察长审批后转侦查部门。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报检察长决定。 21. 各地开展立案监督工作的情况应如何上报? 答:各省级院审查逮捕部门每季度应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 检察机关开展立案监督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分别写出第一季度、半年度、 1~9 月份工作小结和全年工作总结,于下季度第一个月底前报高检院审查批捕厅。工作小结和总结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办理立案监督案件的具体数字、公安机关已立案案件的处理情况(如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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