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2017年电大专科经济法学考试小抄【呕心沥血整理,值得一看哦!】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属于第一性的。在统治阶级意志制约下的经济关系即为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关系经过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调整后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意志性质的关系,是第二性的。经济法律关系不是统治阶级可以任意制造的关系,它必须以客观存在的一定的经济关系为基础,经济关系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客观物质基础。经济法律关系不是经济关系的原型,也不是经济关系的简单的派生物,而是将统治阶级意志通过法律形式整顿、确认后所形成的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表现形式,为内容的关系,它得到国家法律强制力的保障,对原生的经济关系起巨大的反作用。六、案例分析题 1.甲、乙、丙、丁、戊欲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服装公司,注册资本 200 万元, 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服装公司成立后经营有方,效益显著,经股东会决决议,决定增资扩股,而乙由于自身原因决定将其股份转让给 C公司。试分析: (1)服装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2)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参考: (1)《公司法》第 51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公司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第 5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 3 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 1-2 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所以,该案中,执行董事和监事的设立合法,服装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符合公司法的规定。(2)乙向 C公司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统一,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 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