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船情况、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等。第十六条装船前,船舶应做好货舱内污水井、管系等的维修保护工作,并进行污水测量及抽水试验,以防堵塞或受损,确保畅通。第十七条船舶应对装船作业进行全过程观测。如发现问题,船长有权提出拒装或要求重新检测。装船过程中,船舶可委托理货机构落实船舶装载和积载要求。理货机构应当派专人监测装船过程并做好记录, 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船舶和港口经营人。第十八条船舶应当合理积载, 满足安全航行要求。如发现超载,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禁止船舶离港。第十九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装卸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监管。如发现与原始单证不符或违反国际规则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条对静止角小于 35° 干燥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 船舶应当严格按照积载要求积载,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积载要求装舱,装舱完毕及时平舱,平舱效果应经船舶认可。第二十一条船舶应当根据装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要求, 制定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建立定期演练制度,完善各项处置措施。第二十二条在航行过程中,船舶应根据所装载货物的特性和航行区域特点制定货舱定期巡查计划,并将定期巡查情况记入航海日志。巡查时如发现水分游离、货物流动或船舶发生倾斜等情况, 应采取排水等应急措施,并就近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第二十三条船舶经营人或管理人应对船员加强有关专业知识的培训和考核, 使其熟悉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特性、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第二十四条载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海事管理机构应会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对特别重大事故或交通运输部认为有必要时, 由交通运输部直接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第二十五条托运人、港口经营人、船舶经营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健全制度、加强管理、诚实守信, 依法经营。检测机构和理货机构应当恪尽职守、公正执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秉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