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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休假管理规定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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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逐级审批,批准后才能续假。“先斩后奏”者按旷工论处,因病请假,返院销假时,必须持有当地乡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证明(住院者需附出院小结)。门诊病假条一次只许开3天,一周内门诊治疗无效,必须返院治疗,病情不允许,需在当地住院治疗者,必须及时报告医院分管院领导。门诊病假条超过 7天无效。 8.科室(含护理组)负责人负责日常考勤工作,并认真负责、实事求事做好考勤记录, 于每月 1 号前将考勤报人事科,作为发放奖金及各项补贴的依据。考勤工作中,若发现弄虚作假如谎报、瞒报等现象,扣除科室(含护理组)负责人一个月职务津贴;若逾期不报,其科室人员的奖金将推后一个月发放,并扣科室(含护理组)负责人 50元/次。 9. 聘用制职工试用期间休假超过 15 天,其试用期及发放奖金的时间顺延推后。(四) 各类假期休假待遇 1.职工休探亲假、婚假、计划生育假、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享受卫生津贴及奖金。职工探亲路费开支办法,按本院有关规定办理。丧假路费自理。 2.职工休年休假期间本人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不变,不享受卫生津贴。 3. 职工休病假期间:当年休病假累积不满六个月人员,按本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 薪级工资) 发给;当年休病假累积超过六个月人员,按本人基本工资的 80% 发给;不享受奖金、福利、补贴。职工打架致伤、致残的,其医药费自理, 未上班期间不发给工资、补贴及奖金。 4.职工休事假期间,不享受工资、奖金、福利。 5. 职工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其休假期间( 以学院放假、开学时间为准)不享受奖金。 6.职工休学习假期间,按本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发放其工资, 节日福利减半享受,不享受奖金和其它福利、补贴。十一、本规定从 2009 年1月1日起执行,院字﹝ 2005 ﹞47号和院字﹝ 2007 ﹞72号文件同时废止。十二、本规定由人事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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