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未经首席合伙人书面同意,不得查阅、复制; 律师间不得相互打听收费、服务方式、服务进度等信息,也不得向他人打听; 办公区的保密管理: 未经律师允许,不进入律师独立办公室; 妥善保管卷宗,不得放置在开放式书架上; 未经律师允许,不得翻阅律师承办的卷宗; 家属不得在律师办公室逗留; 对客户及朋友的接待只能在会议室和洽谈区进行; 对具有保密性的内控文件要采取保密措施,除财务人员外,不得在财务室内休息、闲聊。商业秘密就在您身边,请您保护事务所的商业秘密! 守住事务所的秘密,就是守住我们的竞争力,守住我们的未来! 第六部分财务管理制度一、关于交通费用报销的相关规定 1. 据实。律师外出办理公事,应在“工作记录单”上详细记录所发生的交通费用情况, 回来后及时填写交通费报销单。交通费必须据实报销, 任何人不得多报、瞒报交通费用。 2. 定时。每周发生的交通费用必须在本周星期五下班前交财务部,最迟不得超过下周一十二时,否则一律不予报销。二、差旅费的报销 1. 出差人员出差之前必须到财务部领取“出差申请单”或凭相关通知,经主任批准签字后方可到财务部按批准金额预借差旅费。 2. 出差人员应在返所后的下一周内报销差旅费用,不按时报销者,每逾期一天罚款 50 元,逾期一个月者差旅费不予报销。 3.无“出差申请单”或相关通知者差旅费不予报销。 4. 差旅费标准: (1 )住宿费:按出差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每天最高报销标准为:省内 150 元/天; 省外一般地区每天 280 员元/天; 省外特殊地区( 专指深圳、珠海、北京、上海、广州) 400 元/ 天。(2 )出差补助:按途中实际天数,省内 50元/ 天,省外 100 元/ 天。(3 )长途交通费用以及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据实票报销。(4) 到外地开会、参加学习班的不报销补助费, 只报销交通费、住宿费和会务费。 10 第二篇法律服务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