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人抛弃及其他事由而消灭外,建筑物所有权应长期存续。因此,依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与依国家权力强制无偿取得土地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土地使用权期满,国家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但不能以行政命令强制无偿取得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8] 当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 由国家无偿收回时,国家对地上建筑物理所当然应给予权利所有人以合理的而不是“适当”的补偿。[9] 笔者认为土地出让期满后, 地上建筑物原则上应归国家所有; 但是在此情形下,国家应给予建筑物所有权人合理的补偿。(二)地上新建建筑物的归属土地纳入储备后, 基于公共利益或其他原因的需要在储备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的, 此时政府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权利人, 政府应是在该储备土地上进行投资建设的合法主体, 因此政府当然地拥有地上新建建筑物的所有权。综合上述分析, 笔者认为土地纳入储备后, 地上建筑物原则上均应为国家所有, 但国家应为获得建筑物所有权付出相应对价, 支付对价的方式比较复杂, 也比较多样。实践中代表政府进行支付对价的单位为页眉... 页脚. 土地管理和储备相关部门,如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等。三、储备土地出让过程中地上建筑物的处分根据上文所述,土地纳入储备后原则上国家对地上建筑物拥有所有权,即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之使用、收益,皆以占有为必要”。[10] 处分则是所有人对所有物在事实上或法律上进行处分,从而变更、消灭物的存在状态或改变物的权利归属, [11] 以实现所有物的价值。在国家在拥有地上建筑物所有权期间, 有权对地上建筑物进行合法的处分, 避免因资源闲置带来不必要的浪费。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笔者认为对地上建筑物的处分主要包括拆除、租赁、抵押和转让四种方式。(一)储备土地出让前地上建筑物的处分 1 、拆除土地储备后,对于那些不适应规划用途或者违章的地上建筑应予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