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大邑县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文件制度汇编_管理制度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74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条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 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第二十三条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结束,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督导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还应当将督导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备案。督导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督导报告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教育督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由教育督导机构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一)拒绝、阻挠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实施教育督导的; (二)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的; (三) 未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的; (四)打击报复督学的; - 10- (五)有其他严重妨碍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履行职责情形的。第二十六条督学或者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 依法给予处分, 对督学还应当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 (三)滥用职权,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 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而未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的, 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 依法给予处分, 取消任命或者聘任;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 2012 年 10月1 日起施行。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