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公布其不诚信记录。五、终止协议第二十一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规定审批程序,终止本协议: (一)在校学习期间,经甲方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认定,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二)在校学习期间或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甲方或丙方认可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指定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教师职业。六、解除协议及处理第二十二条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师范生免费教育,且须在学籍取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 (一)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 (二)自动放弃甲方学籍。七、违约情形及处理第二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毕业后未按本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 1个月内,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 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 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二)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未满十年且未经丙方同意的,在离开教育岗位之 4 日,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 10%的比例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 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 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八、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协议未尽事宜, 凡属国家及相关部门有规定的, 按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事宜三方协商解决。第二十五条本协议经甲、丙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签字后生效。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如未满 18周岁,须由乙方及其监护人共同签订本协议。第二十六条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2012 年6月5日乙方( 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乙方监护人(签字或按指印): 签订日期:年月日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