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 1 、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2 、新参加餐饮服务单位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合格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3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必须调整到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4 、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健康情况必须全程监护, 了解病情状况; 5 、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通报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基本情况; 6、建立健全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档案、调离人员健康档案; 7 、餐饮服务单位对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做到专人负责,统一管理。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患“五病”调离记录表患“五病”人员姓名患病种类是否调离调离岗位、时间年,从业人员共有名,其中查出患“五病”人员名,实际调离名,调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