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一次缴交, 逾期不缴, 以罚款数额 3% 按日加以处罚《行政处罚法》。四、擅自将农用地出租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依据《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1 、没收非法所得; 2 、罚款为 10-50 元/㎡. 罚款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一次缴交,逾期不缴,以罚款数额的 3% 按日加以处罚款《行政处罚法》。五、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1 、没收违法所得; 2 、罚款为违法所得 5 倍以下。六、擅自出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 依据《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1 、没收违法所得; 2 、罚款为出让金的 50% 。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擅自出租的, 依据《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 地上有房屋出租的, 按租金的 15% 缴纳土地收益金; 地上没有房屋出租的, 按租金的 30% 每日加收滞纳金, 仍拒不缴交的, 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土地使用权。八、闲置土地, 依据《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1、农村居民经批准的宅基地, 一年不使用两年不建成的原批转文件无效, 吊销用地许可证; 2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超一年未开工的征收闲置费 5-10 元/ ㎡; 3 、超两年未开工的,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九、临时用地,依据《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罚款: 1 、基本农田 30/ ㎡; 2 、耕地 10-20/ ㎡; 3 、其他土地 10 元/ ㎡以下。十、破坏耕地挖沙、取土、采石、采矿、建坟、建房、修路等, 依据《土地复垦条例》: 1 、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 2 、耕地 10-20 元/㎡;3 、其他土地 10 元/ ㎡以下。十一、临时用地到期不复耕的,依据《省实施办法》: 罚款为复垦费 2 倍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