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解除合同,乙方已完工程量按已完工程的 60% 计算。剩余工程款项不再支付,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2、在设备、材料及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乙方应及时维修或更换,并应向甲方支付不合格部分设备及不合格工程价款的 5% 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此违约金。 3、工程竣工验收时工程质量未能一次性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则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万元,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承担因此发生的返工,再次验收等一切费用。 4、因乙方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5、若在现场施工过程中或施工现场范围内因乙方原因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含第三人) 及财产损失,乙方应承担事故责任并支付处理事故的一切费用。 6、乙方如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应向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应首先协调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发生争议后,除非双方协商停工外,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 保护好已完工程,否则,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第十六条其他条款 1、乙方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2、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施工图纸及其他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就本工程签订的其它文件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之日终止。(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2007 年月日2007 年月日本合同附件: 一、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