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见表 3,按本试验程序进行的试验应连续进行。表3 试验顺序试验名称 1~6 10h 率容量试验 7 1h率容量试验 8 10h 率容量试验 9 0.5h 率容量试验 10 10h 率容量试验 11瞬间放电试验( 30~500A ·h蓄电池)或 10h 率容量试验 12自放电试验 13防酸试验 14安全试验 15最大放电电流试验 16寿命试验或耐涓流充电能力和电解液储存试验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及检验项目、数量、试验周期见表 4。表4 序号试验项目检验分类检验数量试验周期 1外观出厂检验逐只检验———————— 2极性逐只检验 3外形尺寸抽查 3% 4气密性逐检验 5 10h 率容量型式检验 2只 6个月 6 1h率容量 7 0.5h 率容量 8瞬间放电 1年 9自放电 10防酸性能 11安全性能 12最大放电电流 13寿命2年 14耐涓流充电能力和电解液储存 6只 15封口剂 1只6个月 16贮存期 6只2年注: 1)寿命试验可以充放循环寿命试验和恒流过充电试验中任选其一。 2)除寿命、耐涓流充电能力和电解液储存试验外,其余试验均可在同一只蓄电池上进行。 6.2 抽样规则 6.2.1 型式检验可选用某一规格代表产品进行试验。 6.2.2 不同类型极板组装的蓄电池应交替进行型式检验(封口剂除外)。 6.3 判定规则在型式检验中,如试验蓄电池中有一只不符合本标准者,则需加倍试验,如仍有一只不符合本标准,需检查其原因并加以修复,如不能修复则按不合格处理。 6.4 产品必须经制造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有产品检验合格的文件。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 7.1.1 单体蓄电池应有下列标志: a.制造厂名或商标; b.型号或规格; c.极性符号。 7.1.2 包装箱外壁应有下列标志: a.产品名称、型号或规格、数量; b.制造厂名; c.出厂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