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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学义工团章程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展义工活动; (五)义工服务工作的宣传与交流; (六)对义工服务提供必要保障; (七)定期在网站上发布组织经费的筹集、使用等情况。第十四条义工团开展义工服务活动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义工团章程的规定,不得从事赢利性活动。第十五条本团经费来源: (一)基本会员( VIP 会员除外)缴纳基本费用(会员证等工本费); (二) 企业及社会人士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义工团的策划的商业服务收入; (五)义工团组织策划的义卖, 义演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第四章义工服务第十六条需要义工服务的个人或者单位,可以向义工团提出服务申请。第十七条申请义工服务, 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 义工服务书面申请;(二)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证明;(三) 申请服务的项目说明及其它有关材料。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第十八条义工团在受理服务申请后, 可以根据服务对象的申请和实际情况, 经确认后提供力所能及的义工服务;不能提供义工服务的,应当答复申请人。第十九条提供义工服务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义工参加。但服务项目有特别要求的除外。第五章表彰和鼓励第二十条义工团建立义工考核和表彰制度。第二十一条义工团可以建立服务时间累计和绩效评价等具体制度作为考核、表彰义工的依据。第二十二条义工团对符合表彰规定的义工颁发义工荣誉证书并在网站上公开表彰。第二十三条对于服务表现突出的义工,在征得其同意后,新闻媒体可以进行采访及宣传。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冒用义工团的名义、标志和有关资料进行违法活动的,义工团有权要求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义工团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徇私舞弊、侵吞公款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七章章程实施(一) 本章程经团员代表大会通告后,立即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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