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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完善人防法律体系与民防体制的构建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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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应予以转变。 4、尽快制定有关规范人防(民防)管理行政行为的法律。市场经济中,人防事业的发展不能只停留在用行政手段干预下的发展,我们应该从主要由行政手段向主要由法律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局面转变。当前,由于涉及到人防产权,人防职能转变的法律法规的缺位,已经严重制约人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加之,我国现有关规范人防机关行政行为方面的法律非常少,有的领域甚至接近空白,从而容易导致人防机关行政行为成为“失范地带”。因此,尽快完善有关规范人防(民防)事业发展和管理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使让人防(民防)管理部门在行业管理中有法可依,增进执法效益。 5、完善我国人防法律体系和构建民防法律体系并使之兼容纵观世界民防的发展史,可以发现,民防由空袭而产生,因核战争而发展,因高技术局部战争而完善,因各种灾害而不断拓展,因此,战争与灾害始终是推动民防发展变化的关键因素。人防向民防发展是时代趋势,民防是人防发展的必然结果。早在 30、40年代,英国、丹麦、比利时、瑞典等国就制定了民防法。此后, 美国、挪威、法国、芬兰、苏联、瑞士等国相继颁布了民防法,并不断修改完善。有的国家还制定了具体的民防法令和条例。但由于我国的民防体制并未真正确立,民防工作还只能由政策和地方法规来规定,使其地位不能从法律上得以保障和确认。因此,不断在完善人防法律体系的同时,也必须加快民防立法进程,以尽快构建与建人防法律体系相互兼容,并与国际民防法律法规接轨的民防法律体系。总之,改革和完善人防法律体系和构建民防体制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构建民防体制,保证人防向民防转轨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积极推进民防的法制建设。加大对民防法制建设力度,从法律、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层面形成比较完整的民防法律法规体系,以法的形式固定民防机构设置、组织指挥、通信警报、专业队伍、经费来源、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宣传教育等重大问题,使民防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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