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 年开始起步的。 1992 年,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在上海设立分公司,意味着保险市场对外的开放。 1995 年 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正式颁布, 这是新中国的第一部保险大法,它标志着我国保险事业步入崭新的发展阶段。 1995 年7 月,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了专门行使保险监管职能的司局——保险司。 1998 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中国保监会是国务院直属的事业单位,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机关。中国保监会的设立,对于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 促进保险业稳健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二)我国保险监管的现状和特点 1. 监管法律体系已基本建立。我国保险监管的法律体系是以《保险法》为主要部分, 同时还包括很多法律法规,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等。虽然现行的临管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立,但随着保险事业的不断发展,以及我国加入 WTO 后保险市场的不断开放,保险监管的法律体系还需要不断的完善和发展。 2. 以政府监管为主,以行业自律为辅。政府的保险监管是我国保险监管的主体部分, 具体来说, 是通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各级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来具体执行监管的事务。行业的自律组织在我国的保险监管中是辅助的地位。为了发展我国的保险业,近年来保监会陆续批准建立了许多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等保险中介机构。 2004 年2 月,中怡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宣告成立,开创了我国中外合资保险经纪公司的新纪元。 3. 逐步建立以偿付能力为监管核心的监管模式。十多年来,我国保险监管的核心是对保险人行为的监管。为了更好的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我国的保险监管正在向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监管模式转变。所谓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目前我国的监管是保险公司行为能力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存的局面,但监管的核心将转换为偿付能力的监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