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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直系亲属有关文件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11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州市:沾化县、无棣县、阳信县、惠民县菏泽市:牡丹区 200 泰安市:贷岳区、宁阳县、东平县德州市:乐陵市、禹城市、陵县、宁津县、庆云县、临邑县、齐河县、平原县、夏津县、武城县聊城市:冠县、莘县、阳谷县、东阿县菏泽市:曹县、单县、成武县、巨野县、郓城县、鄄城县、定陶县、东明县 180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人社〔 2009 〕 57号各市区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10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属) 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已明显偏低,为解决遗属的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 含离退休人员)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 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 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 3 类: 360 元、 320 元、 280 元(企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见附表)。(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 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 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 30% 。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三、调整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已纳入统筹的企业离退休人员从统筹基金中列支; 其他人员从原渠道列支。四、本通知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五、本通知自 2009 年 12月1 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附件:企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单位:元/ 月、人地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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