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查报告。复议或复查报告应包括的内容: ①原案件处理经过,原案认定的事实和处理结论; ②申诉的请求和理由; ③复议或复查的情况和认定的事实、证据、定性和法规的依据; ④复议或复查意见。(4)复议或复查报告经领导审定后,提请批准机关批准,作出维持、变更或撤消原处分决定的复议或复审决定书。(5)对上级交办的申诉案件,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及时办理,并报告处理结果,如果决定撤消或改变的原处分结论是经上级机关批准的,应报请原批准机关审批。(6)申诉案件经上级复审复核后,申诉人仍然不服,继续申诉的,一般不再受理。(7)案情比较复杂、情况特殊的申诉案件,原作出处分决定的单位经复议或复查后,申诉人仍不服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责成原单位再次复议、复查。 6 、立卷归档中共中央纪委中纪发[2008]33 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中对此专门进行了规定:按照规定,实行调查、审理分开立卷。案件办结后,承办人员应按要求整理案件材料,编写目录、页码,将所有材料装订成卷,未作结论的材料应归入附卷。审理案卷档案排列顺序为: (1) 封面; (2) 目录; (3) 批准机关的处分决定或批复; (4) 案件审理承报表,案件审理报告; (5) 呈报单位对被调查人处理意见的请求报告; (6) 呈报单位填写的案件审理呈报表; (7) 各级组织和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按从上到下的顺序排列); (8) 审理人员与被调查人的谈话记录; (9) 其他有关材料。调查卷排列顺序为: (1) 调查(复查)报告;( 2)综合材料(错误事实的见面材料、犯错误者对见面材料的意见、调查组对本人提出不同意见的说明): (3) 立案审批表; (4) 立案依据材料(举报、信访材料和领导批示); (5) 被调查人的检查、交代材料; (6) 证据材料(按结论问题的顺序排列,每个问题主证在前,辅证在后); (7) 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