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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焕银不服隆回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决定案.doc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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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表和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明。这些证据可以充分证明这么一个事实, 即黄焕银为范某某作了 B超, 之后范某某去周旺卫生院引产。但对黄焕银是否作了性别鉴定, 是否告知范某某怀的是男是女, 就只有范某某一个证据, 而从范某某的证言看, 范某某说去医院是检查胎儿发育。范问医生怀的好吗? 医生说“怀的不好, 一般”。除此之外, 医生并没有告知其他内容, 8 范某某也没有付给医生好处费。但是范某某后来又确实去引产。范某某是如何知道自己怀的是个女孩? 范某某解释说医生讲怀的好就是男孩, 怀的不好就是女孩, 这是医生的行内话。因此, 问题的关键是如何评价黄焕银告知范某某“怀的不好, 一般”这句话。客观分析,范、黄两人不熟悉, 范只问了黄怀的好吗, 没有问到胎儿性别, 也没给黄好处费, 黄焕银怎么会告知范某某怀的小孩的性别。虽然范通过 B超检查之后确实知道了胎儿性别,这应该是范理解黄所说怀的不好,一般,是女孩的结果。但要在法律事实中将黄说的“怀的不好,一般, 认定是暗示性别, 则缺乏法律依据。另外, 引起引产的真正原因是范某某的婆婆相信迷信“兔冲鸡”。因此,被告认定黄焕银此次鉴定胎儿性别的事实,没有证据证实。四、特别“保护证人”, 行政机关干扰律师调查取证不符合常理。计生局对本案作证的证人 24 小时看护,不准许律师进行调查,一旦进行调查就让人报告计生局,计生局再报“ 110 ”,然后利用“ 110 ”巡警将证人带走, 不符合法律规定。证人真实作证, 为什么要特别保护!只有制造了虚假证据,不敢面对真相,才需要去“保护”证人。否则, 被告就是干扰证人作证, 干预律师调查取证, 其通过各种方法向证人和律师施压是违背法治精神的, 蒋某某明确表示计生局没有找她做过《调查笔录》,并且《调查笔录》上的签名并非其亲笔所签, 如此明目张胆制造虚假证据简直是无视法律的存在。(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伍昭、汪丁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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