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表: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鉴证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鉴证表》, 《前期工程费鉴证表》, 《建筑安装工程费鉴证表》, 《基础设施费鉴证表》, 《公共配套设施费鉴证表》, 《开发间接费用鉴证表》, 《四项成本测算鉴证表》, 《支付的计入转让收入代收费用鉴证表》, 《利息支出鉴证表》, 《房地产开发费用鉴证表》,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鉴证表》,《其他扣除项目鉴证表》,《扣除项目汇总鉴证表》。第二十三条根据指导意见第十九条的规定鉴证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应特殊关注: (一) 审查出让合同、土地收据和契税完税票三者之间在土地面积上是否一致。(二)审核发现发票金额与银行支付记录不一致,应要求纳税人提供国土部门的证明。(三)转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应参照国土部门公布的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以此为基准上下浮动判断其是否存在明显异常。(四) 对于一次取得土地分期开发的,应根据本期开发的建筑面积占总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本期开发项目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五)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地价款应根据下列情形确认: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2、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交的出让金; 3、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六)计算分摊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的扣除项目金额方法如下: 1、按转让土地使用权面积占可转让土地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 2、按照转让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来计算分摊; 3、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七) 鉴证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鉴证表》。第二十四条根据指导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鉴证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