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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程直接发包管理办法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招标办”)提出直接发包申请,填写《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直接发包申请及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及审批表,格式见附件一),同时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以证明其拟直接发包的工程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三)招标办应当自接到发包人《申请及审批表》之日起 7日内,指定经办人对发包人拟直接发包工程的实际情况、有关证明文件和材料、拟定承包人及拟选派项目经理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意见后报招标办负责人复核。招标办负责人复核并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符合条件的,应当批准。(四)直接发包申请被批准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招标办向发包人发出《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批准直接发包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格式见附件二)。发包人与拟定承包人应当自上述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7日内,将合同报招标办备案。第六条发包人需要对拟直接发包工程编制预算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编制。第七条承包人必须具备与所承担的直接发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资源和能力。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承接任务的行政处罚的建筑业企业,不得作为直接发包工程的承包人。第八条建筑业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比照直接发包程序办理,且该建筑业企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第九条招标办完成直接发包合同备案后,应当将直接发包工程的报建表、申请及审批表(含有关证明材料)、通知书、合同等资料装订成册,并归档。第十条发包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报建手续,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直接发包的, 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江苏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江苏省建设厅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省建设委员会苏建招( 1997 ) 89号《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议标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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