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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文法学院学生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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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委、校学生会社团联合会,进入清算程序。第六十一条本会因本章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天津大学文法学院学生会 The Student Union of the Liberal Arts and Law School, Tianjin University -9- 解散的,主席团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七日内成立清算组,配合院团委、校学生会社团联合会进行清算。清算期间,清算组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组成员故意或过失违反校规校纪的,依有关规定处理。第六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本会财产,对公共资产登记造册; (二)处理和清算本会未了结的工作; (三)处理剩余经费,出具清算报告书。第六十三条清算组出具的清算报告书,应报院团委、校学生会社团联合会确认。剩余经费,上交院团委,用于学生团体建设。清算期间,本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第六十四条院团委、校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确认清算报告书后, 注销本会登记, 公告本会终止。第六章会旗会徽第六十五条本会会旗为天津大学文法学院院旗,是蓝绿黄三色圆与文字组成的蓝旗。第六十六条本会会徽为天津大学文法学院院徽,是文字环绕蓝绿黄三色圆的图案。第六十七条本会不得刻制公章,使用学院公章应经有关部门同意。第七章附则第六十八条本章程的修改,由主席团提议并组织起草修正案,修正案应提交院团委予以公示,公示期至少为一个月。公示期届满,由主席团提请学生代表大会审议,经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院团委、校学生会社团联合会备案。第六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天津大学文法学院学生会主席团。第七十条本章程自 2010 年6月1 日起实施。 1998 年发布的《天津大学社会科学与外国语学院学生会章程》同时废止。共青团天津大学文法学院委员会天津大学文法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天津大学文法学院学生会 2010 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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