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四)勤奋好学,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勇于创新,立志成才。第三十九条学校依据天津市初、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做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学校按照《天津市中小学思想品德发展水平评价指标》建立健全学生评价体系,建立学生成长档案;依据《中小学生守则》(2015年修订)、《中小学日常行为规范》规定给予德、智、体、美、劳、艺术、科技等成绩优秀学生表彰;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给与相应的处分。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根据国家就学贫困救助政策给予帮扶资助。第四十条共青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加强共青团自身建设,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在推进素质教育进程中起积极作用。第四十一条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会干部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在团委的领导下组织学生开展文化学习、艺术培养、体育锻炼、科学研究等内容的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第四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第四十三条学校及教职工努力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应当做到:(一)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平等对待学生。(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三)保护学生的在校安全。第六章教职工第四十四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进行教师公开招聘,竞聘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第四十五条学校教师享有《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