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担任原本职务但仍为学生会会员,其选举委员会委员职务不变。选举委员会在成立后不再接收任何人成为委员。Р选举委员会于学代会常委会确定次届学生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日期后、开会日期前最少30天成立。Р选举委员会受学代会和学代会常委会监督,在学生会主席选举投票前向学代会汇报工作和选举组织和监督情况。Р选举委员会内部遵照民主集中制标准,经过实体会议行使职权,按本章程及学生会相关规章制度要求,经过表决作出决定。Р选举委员会遵照公开标准,经过公布公告立即将和选举相关一切关键情况和决定向全院会员公布,接收会员监督。Р选举委员会在成立之日向全院公布公告,宣告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选举制度、报名方法、举报方法等基础事项。Р选举委员会设置期间为学生会主席选举期间,适用本章程中相关选举要求及学生会其它相关规章制度。Р第四十条 【参选学生会主席条件】符合下列条件法学院学生会会员能够参与学生会主席选举:Р(一)坚持党基础路线,遵纪遵法,遵守校规;Р(二)品行端正,团结同学,工作能力强;Р(三)从未受到学校处分;Р(四)所修专业必修课、公共必修课从未不及格;Р(五)以往从未被学生会认定为违纪,或被免职所担任学生会职务。Р第四十一条 【选举报名和公告】选举委员会在成立后一周内接收选举报名,有意参选会员应在此期间向选举委员会提交报名表和学院开具成绩单。Р选举委员会在选举结束后将报名人名单向全院公告至候选人名单公告时止。Р第四十二条 【资格审查和候选人公告】选举报名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应对报名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能够采取约请报名人谈话、向其周围师生了解情况、审查书面材料等方法进行。Р经审查发觉报名人不符合参选条件,能够决定不一样意其取得候选人资格。选举委员会因认定候选人不符合坚持党基础路线、遵纪遵法、遵守校规或品行端正、团结同学、工作能力强条件而决定不一样意其取得候选人资格,须经表决以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