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但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都应当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临时性用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16.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合同台帐, 按合同到期年度将签订不同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分序造册,对劳动合同实行动态管理。用人单位要根据职工劳动合同期限, 提前做好预报工作, 可在合同期满前向职工提出是否续签的意向, 双方同意续签的, 可于合同期满时依法办理续签手续。对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签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 视为续延劳动合同, 用人单 4 位应及时与职工协商合同期限, 办理续签手续。如没有续签, 用人单位提出不再继续使用职工时,按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17. 用人单位要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及省有关政策规定, 制订本单位的各项劳动管理规章制度。新建单位制订的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应当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导, 并在半年内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8. 各类企业应当按《工会法》组建工会, 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基础上, 逐步实行集体合同制度。不同企业可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签订不同类型的集体合同。(四) 加强管理,加大劳动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19.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积极推行劳动合同制度, 认真做好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续订、终止、解除等环节的管理工作。 20.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企业建立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 提高集体合同的质量;加强集体合同审核工作,完善集体合同报审的登记、审核、管理等程序。 21. 各级劳动监察机构要将劳动合同签订、解除和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建立作为劳动用工年检的内容。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限期补签, 拒不补签的, 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