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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源头企业治超制度文本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34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假信息的,处 100 0 元罚款,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四、货运源头单位装载、计重、开票等工作人员放行超限超载车辆的, 对其工作人员每辆次处 500 元罚款, 对其负责人每辆次处 1000 元罚款。货运源头单位治超工作统计制度一、货运源头单位应建立治超工作统计制度, 配备统计人员,认真履行源头治超统计工作职责; 二、货运源头单位应按规定对进入货运源头单位营运车辆的驾驶人员及车辆装载、计重、登记等情况进行统计; 三、货运源头单位应按时向县级运管机构上报《运城市货运源头单位车辆装载逐日统计表》; 四、货运源头单位应确保上报的统计数据真实、可靠、准确; 五、货运源头单位应按月将货运源头装载登记统计资料装订成册,归档管理。货运源头单位治超培训学习制度一、治超培训学习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务求实效的原则; 二、培训学习的主要内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等有关规定。三、货运源头单位计重员、开票员、装载员和负责人必须参加有关治超方面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四、培训学习采取员工自学、集中培训、专家辅导、案例讲解等形式开展。五、每年组织集中培训学习不得少于四次, 培训学习时间不得少于 10 个工作日。六、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两次治超工作会议, 讨论、研究、决定有关治超事宜。货运源头单位治超工作“五必须”一、必须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二、必须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三、必须对装载货物车辆驾驶员出示的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 四、必须建立健全货运源头治超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并按规定向运管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五、必须接受货运源头治超执法人员实施的监督检查, 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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