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 年 11月1 日甲重新向乙索要借款,乙提出暂时还款困难,于是双方达成一还款协议,其中约定乙于 1 个月内还款 10000 元,甲放弃对利息的请求。 1 个月后,乙仍未还款,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乙还款而乙在答辩中称,甲要求还款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其权利不应受法律保护。分析:本案中的诉讼时效, 法院应否满足甲的请求? 答: 该案中, 甲在 1998 年9月5 日要求乙还款, 并给予了一个月的宽限期, 因此, 在宽限期届满后乙未还款时,甲应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应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诉讼期间为 2 年。至 2001 年 11月1 日甲再向乙要款时,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但超过诉讼时效的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甲乙之间达成还款协议,该还款协议依法予以保护。因此,乙应履行其与甲达成的还款协议,甲依还款协议要求乙履行的请求权并未过诉讼时效期间,法院应满足甲的请求。 20、 1999 年 12月 30日,甲、乙发生纠纷, 争执中甲将乙打伤。乙向其好朋友丙表示要让甲赔偿。丙向乙表示, 甲乙原来关系不错,为不伤和气,可由他调解让甲赔偿,乙未表示反对。其后,丙因其他事情将该事忘记。 2000 年5月6 日,乙向丙询问调解的情况,丙向乙表示歉意,并说自己还未与甲商谈,将尽快找甲商谈。 2000 年 10月6 日,乙再次丙询问情况, 丙表示此事难办。乙见丙调解始终没有结果,就于 2001 年3月1 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赔偿其损失 1000 元,甲答辩称, 诉讼时效已过。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 答:本案中乙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1 年。乙在受伤后,虽向丙表示要求甲赔偿,丙也表示愿意对双方进行调解。但乙并未向甲主张权利,也未向法院或其它有关部门要求保护其权利,丙也不是甲的代理人。因此,乙向丙表示要让甲赔偿并不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乙向法院起诉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