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Р7.8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Р8 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Р8.1 工程开工前,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根据本标准的规定划分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Р8.2 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应按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和单位(子单位)工程依次进行。Р8.3 检验批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代表)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Р8.4分项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建设单位代表)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Р8.5 分部(子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有关部门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检查验收。Р8.6 单位(子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检查评定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交工验收申请报告。Р8.7 建设单位收到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参加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Р8.8 当单位(子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工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由总包单位负责。Р8.9 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由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共同协调处理。Р8.10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单位工程交接证书上填写工程质量评定意见,作为交工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