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一定时期内参与相关领域的招标代理业务或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是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可以实行一项一表方式由项目委托人、当地招投标监督机构负责填写,将其代理的基本情况直接客观地反映出来;每季度末对其代理业绩和奖惩记录进行登记,便于对其代理行为进行 271 评价;同时,也作为年度考核和评优的依据;对违法违规且情节严重的, 可以采用清出制度。 3、加强综合技能培训,提升业务素养。一是定期召开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座谈会。各招投标监督机构应每季度召开一次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座谈会,一方面及时向他们宣传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开展工作研讨,与很多一线工作人员共同研究解决招投标服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二是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实施培训。招标监督机构应在本地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人员制订行之有效的培训方案,让他们在法律法规框架内搞竞争、“显身手”,努力提高其业务水平、综合素质和工程招标代理的服务质量。三是对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建立考试制度。对六个月没有代理业务的上岗人员进行业务测试,不合格的暂停其代理资格。 4、增强委托单位参与意识。目前,国家允许成立招标代理机构为招标人开展招标活动尚处初期阶段,还存在着一些行为规范问题,不仅需要法定的行政监督机构监督,也需要招标人、潜在投标人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监督。因此,建设单位作为项目的招标人,尽管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了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其开展招标活动,但切不可委托书一签了之,可以到招投标监督机构咨询有关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和注意事项,做到心中有数;还应派员参与招标代理机构开展的资格预审、接收投标文件、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等各个环节的活动,谨防串标行为发生,也可以了解情况,便于标后与施工单位工作衔接。 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