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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区民间调解的实证研究.doc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15 |  大小: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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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和原则。另一方面,藏传佛教在社会中的传统地位和影响使得喇嘛、活佛等宗教界人士在信教群众中具有很高的威望, 同时宗教界人士参与调解最主要的作用是能杜绝两个家庭或家族之间的同态复仇行为,这都为藏区民间调解提供了社会基础。(二)基层司法力量薄弱,农牧民群众诉讼难 S 藏区农牧民群众长期居住在草原及偏远山区,一旦发生纠纷,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解决起来难度很大。加之乡(镇) 基层司法所、人民法庭、派出所设置不到位, 使很多地方司法工作处于“空白”状态, 导致农牧民群众“报案难”“诉讼难”。由于许多偏远乡(镇) 距县城遥远且不通公路, 人们无力承受因诉讼带来的相关费用; 同时, 许多县法律援助服务体系不够完备, 使许多有理无钱的农牧民群众打不起官司。因此, 农牧民群众发生纠纷后,大多选择就近的藏区民间调解或“私了”。(三)语言障碍许多农牧民不懂汉语, 而司法机关人员又不懂藏语, 因此形成的语言障碍使得相当一部分农牧民群众不愿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笔者在与地方司法干部及人大代表的座谈中也证实了这一问题的存在。在两级法院法官座谈会上也有人认为: 目前, 司法最大的难题是语言“瓶颈”问题, 司法人员与农牧民群众的语言沟通能力非常弱。 E 县法院副院长认为:全院所有民商事审判人员中没有一个人懂藏语,全院只有一名翻译人员。 E 县人大代表在发言中也提到: 让老百姓去法院解决矛盾纠纷, 老百姓说, 听不懂汉语不愿意去法院。(四)法制宣传不到位由于地广人稀, 交通不便, 在偏远农牧区一直存在法制宣传很难到位的问题。如S 藏区某县一人大代表反映: 现在的法院、检察院、司法局虽然经常开展普法活动, 但其范围主要在县城或是乡镇, 对于边远牧区涉及较少; 宣传形式主要为单一的法律法规宣传, 既未辅以生动的案例, 也未配备翻译人员, 很多农牧民群众只是去领宣传资料, 根本不知道这些法律法规的内容和所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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