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 经连聘可以连任。第三十五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工作计划;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七) 拟订公司员工的薪酬及奖惩方案, 决定公司员工的聘用和解聘事项;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三十六条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的要求, 向董事会或者监事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第三十七条经理拟订有关员工薪酬、福利、社会保险、劳动关系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 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第三十八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10-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维护公司利益。不得擅自泄露公司秘密,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损害公司利益。第三十九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不得将公司资金以任何个人名义另列账户储存。第四十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第七章监事第四十一条公司不设监事会, 设监事一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监事向股东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四十二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 要求其予以纠正; 必要时向股东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列席董事会会议。(五)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四十三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