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试论明代法制思想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13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个高官共同审理称为“圆审”,还有“朝审”“热审”“大审”三项制度。Р (四)关于结案的制度Р 《明史·刑法志》中称:“凡断罪皆须具引律令违者笞三十……若断罪而无正条者,引律比附,应加应减,定拟罪名,转达刑部议定奏闻。若辄断决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11】古代对案件的审理都要求司法官吏能按照法律、法条给犯人定罪。Р 明代案件最后的判决非常接近现代案件的审结,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有法官当庭宣布或延期宣布。Р明代的法律制度已经比较完备而且深入人心,它的诉讼程序也已经具备现代诉讼程序的基本雏形。Р六监狱制度Р明代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系统的监狱制度。“明刑弼教”是明代在狱政方面区别于前代的最大特点:Р(一)明代监狱的设置Р 明代监狱在前代的基础上更加的完善,明代监狱的设置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种。中央有刑部监,宜属刑部这是承袭了元代的制度。由于中央集权的加强,沿袭了宋元旧制在都察院下设有监狱,其直接领导机构是司狱司,由狱官一人掌管。Р 明代地方行政区划分为省、府、州、县,同时还有直辖于中央的顺天府、应天府,在上述区域内都有监狱的设置。省由提刑按察使司的司狱专管本省监狱事务,此外负责行政的布政使司也设有司狱监管全省监狱。各府也设有管监狱的司狱官。而州县监狱,一般由本地行政长官兼管。Р(二)明代监狱管理的基本思想Р 明代的狱政思想于明代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一脉相承的。德主刑辅是封建社会长期采用的统治方式和法制模式。朱元璋继承了这一思想,但是朱元璋推行的又是重典政策,为了既强化重典治国的方针又能发扬儒家正统思想,保持仁君形象,他提出了“明刑弼教”。根据这一思想名太祖要求新置法司按照“天道行之”,也即按照天理对犯罪人加以惩罚,使刑事处罚蒙上了“天法”的味道。同时明代历朝皇帝又不放弃道德教化的作用,在加强刑法的作用的同时,辅之以礼教教化,从而达到狱无囚人的目的。Р(三)明代监狱管理的基本制度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