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国际贸易实务试卷(含答案)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x  |  页数:5 |  大小:100KB

文档介绍
为美国的花旗银行。我中国银行收证后于 7月2 日通知出口公司。 7月 10 日我方获悉国外进口商因资金问题濒临破产倒闭。在此情况下,我方因如何处理? 答:由于两个业务行,开证行(东京银行) 、偿付行(花旗银行)都是资信很高的银行,我方可以办理出口手续,将货物出口。因为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此,我方应在 7 月份按时发货并认真制作单据,交单议付,由议付银行向东京银行寄单,向花旗银行索偿。 5. 我出口公司 A 向新加坡公司 B以 CIF 新加坡条件出口一批土特产品,B 公司又将该批货物转卖给马来西亚公司 C。货到新加坡后,B 公司发现货物的质量有问题,但B 公司仍将原货转销至马来西亚。其后,B 公司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凭马来西亚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 5 证书,向 A 公司提出退货要求。请问: A 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 A 公司应拒绝退货要求。马来西亚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无效。新加坡 B 公司已经转卖给马来西亚 C 公司,意味着对货物的部分接受,部分接受视同整体接受, B 公司已经丧失了对货物的检验权。 6 .日本某银行应当地客户的要求开立了一份不可撤消的自由议付 L/C ,出口地为上海,证中规定单证相符后,议付行可向日本银行的纽约分行索偿。上海一家银行议付了该笔单据, 并在 L/C 有效期内将单据交开证行,同时向其纽约分行索汇,顺利收回款项。第二天开证行提出单据有不符点, 要求退款。议付行经落实, 确定不符点成立, 但此时从受益人处得知, 开证申请人已通过其他途径(未用提单)将货提走。议付行可否以此为理由拒绝退款? 答:不能拒绝退款。因为( 1) L/C 业务是纯单据业务,单证不符不能付款,银行仅处理单据, 不问货物真实情况。(2) 尽管开证申请人将货物提走, 但开证行并未将单据交给开证人所以,议付行应向受益人追索所垫付的货款,退款给开证行。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