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Р5.0.3 住宅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Р5.0.3.1 选用环境条件优越的地段布置住宅,其布置应合理紧凑;Р5.0.3.2 面街布置的住宅,其出入口应避免直接开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级道路;Р5.0.3.3 在I、II、IV、VII建筑气候区,主要应利于住宅冬季的日照、防寒、保温与防风沙的侵袭;在III、IV建筑气候区,主要应考虑住宅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导风入室的要求;Р5.0.3.4 在丘陵和山区,除考虑住宅布置与主导风向的关系外,尚应重视因地形变化而产生的地方风对住宅建筑防寒、保温或自然通风的影响;Р5.0.3.5老年人居住建筑宜靠近相关服务设施和公共绿地。Р5.0.4 住宅的设计标准,应任命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规定,宜采用多种户型和多种面积标准。Р5.0.5 住宅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Р5.0.5.1 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综合经济效益,确定经济的住宅层数与合理的层数结构;Р5.0.5.2 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在地形起伏较大的地区,当住宅分层入口时,可按进入住宅后的单程上或下的层数计算。Р5.0.6 住宅净密度,应符合下列规定:Р5.0.6.1 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应超过表5.0.6-1的规定。Р(略)Р5.0.6.2 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应超过表5.0.6—2的规定。Р(略)Р6 公共服务设施Р6.0.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它八类设施。Р6.0.2 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Р6.0.3 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项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规定。配建指标,应以表6.0.3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并应遵循下列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