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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档案管理制度研究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21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匙有南京大内太监掌管,开船开库均有定期,故“湖曰禁湖,地曰禁地,例必曰禁例,而船必曰禁船,以至樵采渔牧之有罚,巡视守护之人,擅越湖者必以重治。”[30]Р (七)发展公文驿传制度Р 明代的驿传以京师为中心,向全国各地辐射延伸,四通八达。皇帝颁发的诏令文书,都由驿传负责递送到各省及边远地区;各省衙门的上奏文书以及各省之间的往来文书,也都要通过驿传递送。驿传还为使臣、信差、官员的往来提供便利的食宿条件。Р“明朝为了军情急务、公文往来及信使、官员等乘驿的需要,对驿传制度进行过多次改革,最后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驿传制度。”[31]《明史》载:“凡邮传在京师曰会同馆,在外曰驿,曰递运所,皆以符验关券行之。”[32]急递铺递送公文有着严格的规定:“洪武二十五年,急递铺接送公文,必须辨认果是前铺铺兵,方许交领,但有诈冒押解赴京。凡在外衙门,有应递公文,令铺兵当官交领其差,使人员遇有公文,亦须经由所在官司,辨验方许入递。凡有司官吏、铺长、司兵,有公文不行明白辨验,轻易接递,致令别生事端者治罪。”[33]急递铺递送的公文,要求昼夜兼行不得少于三百里,不许传递无印信的文书,不得损坏封套,更不准私自拆封。Р (八)重视公文的行移勘合制度Р 行移制度是明代公文在部门之间转递移交的制度[34],其作用主要是规范部门间的公文转递移交。明代公文的转递移交要求经过一定的规定途径,即规定有些公文必须经某些衙门,有些公文则不得行移某些衙门,不得违误。《明史》记载:“官司上下亦有行移。”[35]为了规范官府之间的公文行移,洪武十五年,颁行《行移往来事例》,规定某些公文行移必须经过某一衙门。如通政司为“喉舌之司”,“职专出纳帝命,通达下情,关防诸司出入公文,奏报四方章奏,实封建言,陈情申诉,及军情声息灾异等事。”[36]明代大多数章奏是必须经通政司的,通政司实际上起到了皇帝总收发室的作用。又如地方有事呈报中央,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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