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以及证据的存在和表现形式对证据所作法律上的划分;而证据的分类并非法律的规定,而是从理论上对证据进行的分类研究。(2)法律规定的证据的种类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不具备法定表现形式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而证据的分类仅仅是学理上的解释。证据的分类与法律上的证据的种类区别是明显的。同时两种划分又是交叉的,同是一种证据,由于分类的标准和角度不同,其类属也不完全相同。 对证据进行分类研究,在理论和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1)运用分类的方法对证 据进行深入地研究,不仅把证据理论研究不断地引向深入,更重要的是对指导公安司法人 员收集、审查、判断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有着直接的作用和意义,通过对刑事证据的分类 和掌握其规则,使办案人员少走弯路,自觉地按照规律办案,使办案人员及时排除假证。 因此,它对保证案件的质量有着重要的作用。(2)对证据进行分类研究,掌握各类证据的 运用规则和规律,可以使公安司法人员办案走向规范化、科学化,可以克服长期以来办案 人员的传统观念和传统做法。 第一节,主要几种证据分类 一、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一)划分依据:按照证据是表现为言词还是表现为实物,可把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所谓言词证据就是表现为一定人的陈述的证据,在几种法定证据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鉴定结论是言词证据。 所谓实物证据,就是表现为一定的物品或痕迹的证据。 3.间接证据在量上必须达到一定程度的数目,即案件中的各个间接证据结合起来,必须能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也就是对所有应予证明的案件事实和情节(除了案件主要事实),都有相应的确实的间接证据加以证明。根据上述提法和要求,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即案件事实中的每一事实环节或情节都需要相应的间接证据予以证明,包括犯罪时间、地点、过程、手段、工具、后果、目的、动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等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