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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国外的保密法律制度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43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利用。第一、自动解密审查。第 12958 号行政命令第 3.4 节规定, 符合如下两项条件的定密信息, 都应当自动解密:(1) 已经超过 25年; 并且(2) 根据美国法典第 44 编的规定被确认为具有永久性历史价值。根据这项要求, 不论被解密的文件是否接受过审查, 只要符合上述条件, 就应当解密, 且解密工作应当在该行政命令生效后 5 年之内完成。在特殊情况下,如果部门首长认为公开某些特定的定密信息将导致如下后果时,可以对其免除自动解密,这些后果包括:(1 )暴露秘密的人力资源标志,暴露与情报来源和方法相关的信息,当未经授权而公开情报来源标志可能明显地损害美国国家安全时,暴露人员情报来源标志;(2 )暴露有助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发展或使用的信息;(3 )暴露可能破坏美国秘密情报体系和活动的信息;(4 )暴露可能损坏美国武器系统内运用科学技术的信息;(5 )暴露仍然有效的美军战争计划;(6 )暴露可能明显且严重地破坏美国与外国政府关系的信息,或者严重而明显的摧毁美国正在从事的外交活动的信息;(7 )暴露可能明显地损坏美国政府保护总统、副总统等官员的现实能力;(8 )暴露可能严重而明显地破坏国家安全紧急措施筹备方案的信息;(9) 破坏立法、条约和国际协议。部长对特定的定密信息提出免除自动解密的请求, 必须通过总统的国家安全事务助理向总统提出,并要提出书面理由。自动解密条款的现实法律意义在于,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将工作责任制进行了倒置。在以前的体制下, 各部门要从陈旧的历史资料中选择应当解密的资料,由于缺乏工作人员以及工作人员缺乏专门知识,实际解密的情况很少。而在新的体制下,各部门只需要花费必要的精力选择应当保密的资料,对大量自动解密的资料可以置之不顾。美国的有关专家认为, 12958 号行政命令是美国自冷战结束之后调整其保密体制的第一个行政命令, 其中, 自动解密条款是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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