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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与实务》教学案例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34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其三点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 (2)3月 23 日李四以“H 市永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筹备处”的名义与该市某钢铁厂签订购买钢材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3)H 市永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开业不久就出现严重亏损。在清理债权债务时, 清算组发现李四弄虚作假,用以出资的房屋作价明显过高。对此应如何处理? 答案: (1) 第一,H 市工商局以本市建材市场容量已经饱和, 新设建材公司对本地经济无太大的促进作用为由不予登记, 这是错误的。因为根据现行规定,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采取准则主义(或登记主义) ,即对于符合设立条件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准予登记。本案中 H 市工商局的这一理由裨是核准主义的做法(或该公司成立无需工商局审批) 。第二, H 市工商局以该公司出资方式不规范为由不予登记, 这是正确的。因为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 以无形财产出资必须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 但客户资源不能用货币估价和依法转让, 所以客户资源不能作为出资方式。第三,H 市工商局以该公司的组织机构不健全为由不予登记, 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此外, 股东人数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2) 不合法。因为设立中的公司在性质上属于无权利能力的经济组织。未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3 )房屋出资人李四应当补交该房屋作价与实际价额之间的差额 20 万元,其他四个发起人应对李四补交该差额 20 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2. 乐哈哈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薯片一直很受市场的欢迎。 2012 年度,公司发现销售额持续下降。经查, 原来是公司董事陈某与几个朋友出资设立家家宝公司, 该公司生产经营的薯片在原料、工艺、口味上与乐哈哈公司生产的薯片相差无几, 挤占了乐哈哈公司的一部分市场份额。乐哈哈公司于是召开董事会,做出两项决议:(1 )免去陈某的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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