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则。 2、要树立服务意识,努力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保证监理工作水平。 3、要独立、客观地开展监理工作。 4、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制度。 5、要认真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6、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任职。 7、不得收受被监理单位的礼金、礼品。 8、不得私下参加有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活动。 9、不得为所监理项目指定承包商、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供货商和施工方法。 10、不得泄露所监理工程需要保密的事项。 3.3.2 各级监理人员职责 1 、项目负责人的职责(1) 在总监办领导下、全面负责驻地监理办行政和监理业务工作,制订监理工作计划。(2) 审查承包人的年、月施工进度计划。(3) 审查承包人的开工报告。(4) 组织各专业工程师进行分项工程完成的验收工作,审定并签认中间交工证书。(5) 检查现场监理的工作执行情况。(6) 组织和主持工地会议,及时解决施工中所存在的问题。 2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1) 在项目负责人的领导下,对所辖合同段的工程质量、进度与投资进行全面控制。(2) 初审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及有关重要工程的施工方案,提出初审意见,供项目负责人审批时参考。随时掌握现场工、材、机、人员及工程进展情况。(3) 按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并签认工程质量检验表,协助项目负责人审查中间交工证书和中间计量证书。(4) 审核承包人的各种监理报表、工程质量检验报表。(5) 协助计量工程师对有关索赔、延期及变更提出处理意见。(6) 参加所管合同段的交工验收工作。(7) 监督承包人执行上级部门或总监办对承包人下发的工作指令。(8) 协助试验、测量监理工程师做好本合同段的试验、测量工作。(9) 对配备的助手或监理员的工作进行合理安排及指导。( 10) 对本监理项目部所辖标段的施工现场做好旁站、巡视工作。( 11) 完成项目负责人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