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公司总调度室报告。第二十四条被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建治理重大隐患的单位, 在治理工作结束后, 由相关业务部门组织技术人员和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需向公司相关专业组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由公司相关专业组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 方可恢复生产建设。被集团公司责令停产停建进行治理的重大隐患, 须报集团公司备案或经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建设。第二十五条重大隐患验收销号: 公司挂牌的重大隐患按照整改意见, 措施全部完成后, 由责任单位(部门)牵头,相关业务部门参加,在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销号,责任部门要按相关要求(详见附件 5 )形成《重大隐患验收报告》,经公司分管领导签字后,将纸质版报安监局。第七章责任追究与奖惩第二十六条各专业组和生产建设经营单位要及时对职责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分析,评估隐患排查治理效果,提出改进意见。追溯隐患产生的根源, 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具体追究程序如下: (一) 地方政府或上级部门提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相关规定且需公司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的隐患, 由公司总经理指定专业组组长组织进行责任追究, 10 日内追究完毕, 形成《隐患责任追究报告》,经公司总经理签字确认处理后,报安监局存档管理。(二) 本办法中规定的Ⅰ类重大隐患, 由相关专业组副组长组织进行责任追究,5 日内追究完毕, 形成《隐患责任追究报告》, 经专业组组长签字确认处理后, 相关专业组存档管理, 报安监局备案。(三) 本办法中规定的Ⅱ类重大隐患, 由基层单位分管领导组织进行责任追究,3 日内追究完毕, 形成《隐患责任追究报告》, 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处理后, 本单位安全管理办公室存档,并报安监局备案。(四) 本办法中规定的一般隐患, 由隐患责任区队(厂、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