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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  |  页数:20 |  大小:72KB

文档介绍
提下,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对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根据需要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 (二)组织开展现状风险评估; (三)根据风险评估情况,制定治理方案; (四)组织落实治理方案,消除事故隐患; (五)组织复查验收,制定复查验收报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经治理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达到治理目标的,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或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现状、级别和监控保障措施,并及时报送风险评估结果、治理方案和复查验收报告。  第二十三条风险评估应当明确事故隐患的现状、产生原因、危害程度、整改难易程度。  治理方案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效果评价,并根据效果评价报告制定复查验收报告。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隐患排查记录。排查记录应当载明排查时间、具体部位或者场所、排查人员及签名,以及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数量、具体状况、级别、报送情况和监控措施。  (二)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包括风险评估结果、治理方案、效果评价报告、复查验收报告及报送情况等。  (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报告以及相关会议纪要等其他正式文件。一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建立一个专门的信息档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应当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六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运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登记建档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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