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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文档-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最新)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29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层, 宜采用非燃烧材料。当采用阻燃型泡沫塑料制品时,其氧指数不应小于 30。第5.I.3条在可燃气体、助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罐组内,不应布置与其无关的管道。第5.1.4条在可能泄漏液化烃的场所内,宜设可燃气体报警器探头。第二节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第5.2.1条储罐应采用钢罐。第5.2.2条储存甲 B 、乙 A 类的液体,宜选用浮顶或浮舱式内浮顶罐(以下简称内浮顶罐),不应选用浅盘式内浮顶罐。储存沸点低于 45℃的甲 B 类液体,应选用压力储罐。第5.2.3条甲B 类液体固定顶罐或压力储罐除有保温层的原油罐外, 应设防日晒的固定式冷却水喷淋系统或其他设施。第5.2.4条储罐应成组布置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同一罐组内,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 二、沸溢性液体的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同组布置; 三、液化烃的储罐,不应与可燃液体储罐同组布置。第5.2.5条罐组的总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固定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 120000m3 ; 二、浮顶、内浮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 200000m3 。第5.2.6条罐组内的储罐个数,不应多于 12 个;但单罐的容积均小于 1000m 的3 次方的储罐以及丙 B 类液体储罐的个数不受此限。第5.2.7条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5.2.7 的规定。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表5.2.7 固定顶罐浮顶罐、内浮顶罐卧罐≤ 10000m > 1000m 甲B、乙类 0.6D (固定式消防冷却) 0.6D ,但不 0.4D ,但不 0.8m 0.75D (移动式消防冷却) 宜大于 20m 宜大于 80m 丙A类 0.4D ,但不宜大于 15m 丙B类 2m 5m 注: 1. 表中 D 为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2. 储存不同类别液体的或不同型式的相邻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用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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