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设计规范sh3009-2013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pdf  |  页数:42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艺装置可燃性气体排放量叠加原则 6.2.1 同一事故引起全厂或几个装置排放时,应对各装置的排放“流量-时间曲线”进行叠加,取最大值为该事故时的最大排放量。无排放流量-时间曲线时,宜按照如下叠加原则确定各排放系统和全厂最大排放量: a) 全厂最大排放量不考虑所有装置均同时最大量排放; b) 每个排放系统在同一事故中的最大排放量,按影响系统尺寸最大的某个装置排放量的 100% 与其余装置排放量的 30% 之和计算(体积流量) ,但不应低于该系统中两个不同装置最大单点排放的总量; c) 按上述原则对不同的事故排放量分别叠加后,应取其中总排放量(体积流量)的最大值为该排放系统的设计排放量; d) 排放量最大装置排放量的 100% 与全厂其余装置排放量的 30% 之和(质量流量)作为确定火炬 高度及火炬安全区域的设计排放量; e) 按上述叠加原则对应的加权平均温度、加权平均分子量及加权平均组成作为火炬及管道系统 工艺设计的其它设计参数。 6.2.2 不考虑同时发生两种事故。 7 全厂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管网 7.1 管网工艺设计 7.1.1 应从火炬头开始反算全厂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管网装置边界处的各节点的排放背压, 各节点的背压应低于改点允许背压;管道摩阻损失采用式( 7.1.1-1 )计算。 2 2 1 2 1 2 2 2 1 2 ln 1 1 ??????????????????????????????????? p p p p p p M d fL a ………………(7.1.1-1) 式中: f ——水力摩擦系数; L ——管道当量长度, (m) ; d ——管道内径, (m) ; a M ——管道出口马赫数; 1 p ——管道入口压力(绝压), (kPa) ; 2 p ——管道出口压力(绝压), (kPa) 。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