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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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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提供产品或服务前,向投资者介绍产品或服务的内容、性质、特点、业务规则等,进行有针对性的投资者教育; (五)揭示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与合格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第五条本公司可对参与的投资者设置准入条件。投资者准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知识水平、投资经验等方面的要求。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对投资者准入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本公司的投资者按照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知识水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成为合格投资者第七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本公司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外,公司向投资者提供产品或服务,应当履行以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 (一)对于投资者,应当全面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 (二)对于本办法投资者,应当履行揭示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与合格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第八条投资者要求公司提供产品或服务,公司认为该产品或服务超出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的,应当向投资者警示风险。对于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公司业务规则规定的产品或服务准入条件的投资者,公司应当拒绝为其提供相应产品或服务。第九条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第十条本公司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进行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引导公司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第十一条本公司开展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采取了适度监管的原则, 在准入环节不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进行前置审批,而是进行事后行业统计、风险监测和必要检查。规定合格投资者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单位;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近三年个人收入不低于 50万元。 2016 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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