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规定,就必须确定出该到案人的赔偿份额。四、实务诉讼之方法改进(一) 起诉连带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任意选择要求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按此实体法上的权利,原告人可以随意起诉到案者或未到案者,也可随意在不同时间请求全部或部分债务的履行。然而, 我们不能奉行纯粹的实体主义, 而要考虑程序法上的利益。当事人在诉讼中有诉讼促进义务,“当事人的诉讼促进义务”, 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尽自己最大努力和善意推动诉讼程序的进行, 不故意为虚假或恶意掩盖事实的行为。[20] 原告人的起诉方案一方面要满足其实体利益,另一方面应协同完成诉讼并满足诉讼经济。要达到以上两方面的要求,原告人的起诉应是对已到案者为基础的起诉。法官或律师通过阅卷发现, 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表明有可能存在共同犯罪同时构成民事侵权, 或原告人有证据认为有可能存在共同犯罪同时构成民事侵权, 原告人应按虚拟的主观范围扩张的方法进行起诉。如前述[ 案例一], 被告人詹某先到案,原告人应起诉为“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人詹某及其共同致害人共同赔偿原告人林某某人民币× 元, 被告人詹某和共同致害人之间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到另外同案犯( 如黄某) 到案时, 原告人应起诉为“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人黄某属于法院(20 ×× )× 刑初字第×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 项所指的共同致害人, 共同赔偿原告人林某某人民币× 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种起诉方法的好处在于, 原告人的第一次起诉就包含了所有共同致害人, 形成一个整体上的诉讼系属。后有同案犯陆续到案时, 原告人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到案者属于前判决所指的共同致害人, 后诉从属于前一个诉讼系属, 可以达到前后诉在实体判决上“合一确定”之要求。也不会因为“上一统计年度”问题而产生赔偿数额的歧义。同时, 这样也可消除“原告人对后到案者能不能诉,会不会得到双重或多重赔偿”等等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