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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农牧团场土地承包经营权发证及流转的思考.doc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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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和保障。要采取多种形式, 加大宣传和工作力度, 争取广大职工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增强对开展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紧迫感, 以第二次土地调查为契机, 集中力量, 克服困难, 以确保职工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及时开展。 3、明确政策、依法登记。《物权法》实施后, 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受法律保护。然而, 长期以来, 我国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主体、所有权权能和宅基地使用权管理缺少法律制度规范。兵团广大职工做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直接受益者,对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还未清楚, 极不规范, 连队的合并, 职工个人之间承包土地的调整,有的有批文、有的仅有口头协议, 有的甚至仅凭连队领导的一句话。各种情况不同,出台规范性文件难度很大。 4、因为分局设在场部,而土地承包经营证及土地流转的主管部门是农业主管部门,而且发证部门集中在国土部 8 门, 造成了职责不分, 体制不明, 严重影响了兵团职工承包土地的积极性。 5、土地调查和登记发证工作基础性强、政策性强、技术性强, 调查要求和标准也不同, 尤其是国家现有政策的不衔接,造成了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各地的历史状况不同, 要在国家有关国土管理的总原则下, 通过试点, 总结出适合本地区的土地确权、土地承包规定和技术路线。要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屯垦戍边新型团场建设建房的规定, 严格区分不同时点的政策界限; 要严格落实连队职工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 要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屯垦戍边新型团场建设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 要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结论: 兵团农牧团场土地承包管理应明确管理部门,明析职责, 由农业和林业部门进行管理, 而非国土部门, 流转的前提必须要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固定, 将土地承包证切实发放到职工手中,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兼顾团场、职工利益, 流转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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