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集体所有草牧场承包合同,并乙方与嘎查重新签订集体所有草牧场承包合同。6.5甲方必须积极履行协助乙方办理转让手续的相关义务,并对乙方和嘎查发生变更、签订草牧场承包合同、办理使用权证、草原证等的行为予以配合和认可。6.6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在履行各级镇府针对草牧场承包期内确定的各项义务。乙方享有政府及相关部门对该草场给予的各项补贴。6.7草牧场承包合同期满后,甲方不参与又一轮承包或延续承包,均由乙方以承包人的身份参与新一轮承包或延续承包。6.8如遇国家对该草牧场征收、征用,乙方取得征收征用费用,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对此进行干预。6.9合同签订后,草牧场承包经营权属于乙方,法定的权利义务全由乙方履行,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6.10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甲、乙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第七条违约责任7.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背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与承诺的,即构成违约。因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7.2如甲方违约,甲方无条件将乙方已付金额足额退还给乙方,并向乙方另行支付违约金10万元。7.3如乙方违约,乙方已付甲方金额,甲方不予退还,直接抵为违约金。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和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第九条合同生效9.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名后成立和生效。9.2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应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条款或协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变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变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条款仍然有效。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嘎查委员会留存一份。(以下为签字处,无正文)甲方(签字):乙方(签字):签订时间:年月日签约地址:附:附属设施清单,草原证、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